作者:豆改本 (藏区教育研究专家)
藏区社会生活中用藏语话语交流与沟通,论起来应该是自然的、理所当然的事情。因为,既然是藏区社会,其社会的交流沟通语言自然应该是藏语,没有必要提到什么“话语权”的问题。但是,在这里我又不得不作为法学语境中的权利理论来谈“藏语的话语权”问题。其原因正在于这样一种现实,即在藏区藏民族的语言文字正在边缘化、民间化、弱势化,在藏区的主流社会中的主流语言的位置正在被非母语的语言替代,这种现象究竟是一种进步的、发展的呢?还是一种退步的、不正常的呢?一些民族心理不健康的人当然认为这是一种“进步”,是一种“发展”。但是,笔者认为,不管从民族学的角度看,还是从语言学的角度看,甚或是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学和政治学角度看,这无论如何都难以列入“进步”和“发展”的行列,因此,才产生了法学语境中的“藏语话语权”问题。
如果说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考虑到各民族地区历史地形成的语言状况,从而给出了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的使用权和发展权、各民族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有权使用自治民族的语言文字、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各民族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同样,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时,考虑到《宪法》原则,并依据《宪法》原则,尊重了各民族实际的语言状况,给出了宪法性的权利,那么,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生活中各民族语言的话语权,从而同样的藏民族自治地区的藏语话语权,就是不言而喻的了。
然而,新中国建立到现在近70年,藏区的各级藏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相继建立也有50多年(西藏自治区建立50余年),自治机关的藏文公文几乎没有了;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基本不用藏族语言文字了;司法系统中公安机关的预审、检察机关的检查过程中、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都不用藏语言文字了;领导决策、大小会议报告、人民来信来访、机关服务人民群众、组织人事部门提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的标准中也都没有藏语藏文了。于是,在藏族自治地方,藏语藏文的使用仅限于用藏语藏文授课的少数学校;少数藏文报刊;一个藏语广播电视(其播出时段仍很少),一个编译局的工作,除此而外没有藏语藏文的使用场所了。在藏族自治地方的主流社会中藏语藏文已经或正在丧失着自己的社会地位,被逐渐边缘化,从而难以发挥社会作用而被弱势化。这种现实和趋势又反过来影响社会对藏语藏文的认识和理解,冲击着现有藏文藏语授课学校的正常的和常规的发展,甚至藏族人自己也怀着一种“红旗到底能打多久”的疑问,丧失着对“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信心。
这些事实充分说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藏族自治地方的藏族公民的宪法权利并没有得到真正的保障,因此,作为自治地方主体民族的语言文字没有能够在社会全方位的广泛运用,导致了藏语在藏族自治地方的话位大大降低,话域严重缩小,从而藏语丧失很多领域的话语权。如果我们设计一个座标系,就可以清楚看出藏语话域范围应该是和实际是的差别:
话位高度
上述座标图表明,一种语言文字用来表述的内容越广,这种语言的话位就越高,这种语言的话域空间就越广,这种语言的社会作用力就越强,于是这种语言的话语权也就越强,这是成系列正比的。相反,一种语言用来表述的内容越少,这种语言的话语位阶就越低,这种语言的话域空间就越小,这种语言的社会作用力就越弱,这种语言的话语权也就越弱。这也是成系列正比的。这种情况一般来说有可能是两种原因造成的,那就是要么就是由于语言自身的完善程度造成的,这是语言自身的问题;要么就是外部原因造成的,这就不是语言自身的问题,而是语言的社会环境或人为因素造成的。
那么,藏语言文字的使用状况并由此构成的藏语话语权状况与上述座标图相比较,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由于藏文的现代各门学科的教育发展水平低,各类现代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弱,加之自治地区的自治机构执行职务中使用藏文率很低,大部分地区和大部分领域甚至是零,于是反过来影响了藏文现代基础教育的常规发展。而藏文现代基础教育未能得到常规发展,又反过来对藏文现代各门学科教学和各类人才的培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由此形成了恶性循环。而这一恶性循环又因为藏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未使用藏文,在藏族自治地方的社区中未使用藏语的现实状况在客观上提供了一种支撑。因此,藏语的话位仅限于民间民众的日常交流状态。而且由于藏文现代教育未能普及,民间日常交流中缺少了藏文书面语的支撑,使民间日常交流的话域越来越小,越来越窄,引入许多语音不准的非本族语词汇,造成了语言的不纯洁、污染、方言阻隔,由此对民间级别的日常交流都显得困难重重。
由此可见,要想打造一个藏区教育卓有成效地可持续发展的格局,那么,必须在藏区全面保障和强化藏语话语权,而要全面强化藏语话语权,就必须:
(一)藏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率先垂范,自觉严格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执行职务时全面使用藏语言文字,保障本自治地方的社区中的藏语话语权。1)作为一级自治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身运作的工作流程中保证带头使用藏文为基本工作语言文字;2)同时,通过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为本自治地方全面使用藏语藏文立法,制定条例,并监督贯彻;3)作为一级自治地方的行政机构的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在自身工作运作过程中保证各职能部门都以藏语为基本工作语言,行使藏文公文;4)政府首长在为本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而进行决策时,保障藏语话语权;5)在本自治地方的大型集会和各类型会议上保障藏语话语权;6)为了做到上述要求,本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必须以藏语藏文为基本条件,进入公务员考试,并按《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北京);7)在藏族自治地方,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其基本条件是具备藏文能力和藏语表达能力,在具备这一基础条件的基础上再考查其他德、能、勤、绩方面的情况,藏文文盲坚决不予提拔任用。
(二)在藏族自治地区的司法系统配备和录用藏文法学专业人才,保障《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藏族公民“用自己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自由”,从而保障司法活动中的藏语话语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其用意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其一,为了保证在司法诉讼活动中,使法意与事实之间的真正相符,减少甚至杜绝因语言障碍,造成事实认定中的曲解和误解,法意表达的不准确,量刑不当,判决不公的可能性的发生,从而保障少数民族当事人在案审中的人权不受侵犯;其二,也就是“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在使用过程中,其使用的范围扩大到法学领域和司法活动中,从而保障“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自由”的宪法原则的实现和宪法权利的维护。可以说,司法活动是一个准确地用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来衡量和分析事实,从而作出罪刑相当的判决,来不得半点马虎。同时,司法活动又是一个准确无误的宣传法律,形成法制社会,提高全体公民的法意识,也来不得半点马虎。因此,这是一个要求语言准确度很高的社会活动,一个有障碍的语言沟通,是很难做到如此。其实,社会生活中,由于语言障碍造成的错判、误判、瞎判的案例决不在少数,由此留下的笑话、丑话也很多。一个凭借法律来判断案件,定出黑白是非,如此严肃重大,人命关天的大事,就因语言交流的障碍,妨碍了客观公正,这样的事例在藏区屡见不鲜。在藏区曾很多案件审理的被告辩护人,汉语的询问笔录,审理过程的汉语表达与被告人的藏语自述间差异很大。这种差异直接影响着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就是因为在这样严肃重大的过程中没有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在这一领域里丧失了藏语的话语权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