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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提起法律解释建议

请求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提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对西藏自治区和拉萨市抗疫措施的法律意见

从拉萨市民发布的视频照片,微信对话,微博文章等信息,尤其在强大的社会舆论谴责下拉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向社会公开道歉的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西藏自治区和拉萨市党政领导机关主导采取的防疫措施不仅对拉萨市民和西藏自治区的其他居民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而且十分严重地践踏了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的基本国策,在国际社会上对国家的西藏政策形象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https://trimleng.org/wp-content/uploads/2022/08/%E4%B8%89%E8%80%B6%E5%AF%BA.jpg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https://trimleng.org/wp-content/uploads/2022/07/%E5%8F%8C%E5%87%8F.jpg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包括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 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国办发 〔20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法律意见

https://trimleng.org/wp-content/uploads/2022/05/%E5%8F%A4%E6%A0%BC.jpg

《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教育部的“童语同音计划”违反法治和儿童权利

最近, 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童语同音”计划的通知》,要求未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保教活动的民族地区幼儿园,从2021年秋季起,全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保教活动。我们认为,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最近的《中国人权行动(2021-2025)》相关规定,及中国签署并批准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教育部的行政命令违反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违反法治原则和儿童及家庭权利。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如何起诉快手侵权?

快手和抖音等社交平台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制定规则来限制和禁止藏族用户使用藏语言文字在其平台上交流,违反其语言规则的藏族用户,轻则被封号数日,重则被永久封号。更有甚者,快手强迫包括藏族的其他用户在直播的时候用汉语反复表述“感谢官方,感谢快手”,否则以违规为由掐断直播。

审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的建议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民族平等与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摘自滨海满族的博客

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法律意见书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习近平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是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事关亿万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中华民族的未来和伟大复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人格权法中的人格尊严价值及其实现

《清华法学》2013年第5期 王利明

哪些行为构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罪?

摘自:中国人大网

        构成分裂国家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的犯罪,往往靠个人难以达到目的,一般要组成一定的集团进行长期的犯罪活动,而且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并激化民族矛盾,挑起事端,较其他犯罪更具有欺骗性和危险性,所以这种犯罪有可能会因某一突发性事件或者在一些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出现聚众犯罪的情况。对此,刑法根据犯罪分子参与犯罪的情节及所起的作用,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分别规定了处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虽不是首要分子,但在犯罪活动中起了十分恶劣的作用并直接参与杀人、放火、爆炸等其他特别严重的犯罪活动的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的惩罚较那些主动参加犯罪集团并多次参与犯罪活动的积极分子和其他一般参加者要重。 2.必须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统一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统一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分裂国家、破坏统一”,是指行为人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和方式,将我国领土的一部分分离出去,另立政府,制造割据局面和分裂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一般是指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和分裂活动的组织者的纠集行为;为实现某一目标而进行筹划、谋算的策划行为,如制订计划、策略等;以及为实现目标而将策划的内容具体实施、付诸行动的行为。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他人相信其所煽动的内容,或者意图使他人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 刑法对分裂国家罪明确规定了刑罚。对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还对那些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规定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央民族大学英文校名不知所云

2008年11月20日中央民族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08年11月20日开始,学校启用新英文校名——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校方声称作出这个决定是为了在日常工作、对外宣传和联系时规范使用新英文校名,维护学校英文校名的严肃性。(见《中央民族大学关于启用新英文校名的通知》)此举虽然在当时引起一些不小的争议,最后中央民大还是一意孤行,撤销了沿用已久的英文名称Central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 (CUN),其标识、校徽以及网站等使用英文名称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我认为中央民大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相关法律。

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2004年3月24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1月7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户籍在自治州的公民以及在自治州定居的归国藏胞、归国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

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违反宪法的情况反映

         在民族自治地区,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各民族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多项基本法律不仅对保障这项权利有具体的规定,而且国务院制定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规定了政府要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习近平同志也在十八大三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指出:“完善人权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但是,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

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4月25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7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0年1月10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20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少数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宪法》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什么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摘自中国人大网)          

         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我国参加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四条规定:“应宣告凡传播以种族优越或仇恨为根据之思想,煽动种族歧视,以及对任何种族或属于另一肤色或民族本源之人群实施强暴行为或煽动此种行为者,……概为犯罪行为,依法惩处。”

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位、作用及其完善

熊文钊 郑毅

关于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

论母语教育是公民受教育权利平等的基础

作者:  沙勿.楚屼鉴泽

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一审辩护词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尊敬的法庭: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不得擅自断路


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一直使用汉语文,满族近代改用汉语文外,其余53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解放前,21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字。

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

(2015年1月25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关于护照的权利

果洛州教育局错在哪里?

最近果洛州教育局下文,要求将本州六县的教育模型全面改为所谓的二类模型,美其名曰:“多渠道多形式地培养学生,给学生创造更多的学习深造的机会。” 如果了解果洛州藏语教育的状况,这无疑是对果洛州藏语教育的釜底抽薪,对藏语教育的致命打击,由此引来各方一片声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8〕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15号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200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西藏古代《十六法典》的内容及特点

论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权条款的规范结构

自治权 立法自治权 变通执行权 文化管理权 经济自治权 其他的自治权

《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州一般地方立法权与自治立法权关系研究

郑毅

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婚姻法中一些妇女权益保障的知识

贾元鹤律师

论藏区习惯法对环境的保护及其特点(转载)

韩雪梅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

2017年12月29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

2018年8月6日,四川省阿坝州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条例》出台,并于2018年9月1日起实行。除了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迄今为止还未制定藏语言文字条例外,阿坝州是全国其他九个藏族自治州中制定藏语言条例最晚的州。阿坝州建立于1953年,辖十三个市县,境内绝大多数人口为藏族。1986年该州制定阿坝自治州自治条例之后,立法机关一直没有跟进制定《藏语言文字条例》。由于立法缺失,阿坝州的藏语文教育水平十分滞后,该州的有些县根本没有以藏语言文字授课的义务教育学校,而私立藏语学习班被政府无端阻止。全州没有一所以藏语文为主授课的中,高等院校。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之少数民族权利章节


(一)少数民族权利国家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权利。

嘉绒的尴尬

作者:  登巴嘉措

保护藏语何罪之有?

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违反公正裁定原则驳回了藏族语言权利倡导者扎西文色的上诉,维持扎西文色“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一审判决。

人权视角下的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护

作者:黎梦

借条、欠条、收条在法律上的区别

借条、欠条、收条是日常生活或经济活动中最常用的基本凭证。虽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相差甚远。在法律效力、诉讼时效和当事人举证责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现实生活中,有的把借条写成收条或欠条,有的书写内容不完整,有的使用不规范,往往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引发纠纷;尤为严重的是因欠缺常识落入他人陷阱,上当受骗,造成款物有去无回。蔡现鹏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在此提醒: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解决,未雨绸缪远胜亡羊补牢;注意理解借条、欠条、收条的含义及区别,正确、缜密、规范使用,即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又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非常必要。

自治机关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自治权

宋才发

民族语言文字是民族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和民族生存、发展的基本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本民族的语言,一些少数民族还有相应的本民族文字。弘扬、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和发展,对于促进民族团结、弘扬民族文化、维护国家稳定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节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问题

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内涵

关于在西宁市建立藏文小学的提议

 多年来,西宁市的藏人通过各种方式,包括政协提案等渠道,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落实省委关于在西宁市建立藏蒙学校的指示精神,在西宁市设立一所以 藏语文为主的义务教育制的藏文小学,但这个愿望一直没有成为现实。最近从媒体获悉;西宁市正在对市区的教育资源进行大规模的整合、调整。而可惜的是,奔走 呼喊多年的西宁市藏文小学依然没有被提上议事日程,只好再次通过这样的方式向你们反映,希望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以满足西宁市近二十万之众藏人后代的近四千 学龄儿童的受教育权,保证义务教育体现民族公平、语言文字公平的权益。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理由:
1、西宁市的早期藏族教育初始于民国时 期,民国二十二年(1933),青海蒙藏上层人士洛桑香趣(田恩雨)、阿福寿倡导设立青海蒙藏文化促进会,并于1934年设立蒙藏小学、蒙藏初级中学,马 步芳任会长兼校长,洛桑香趣任促进会理事、副校长,开设藏语言文化课程。桑热嘉措也于1939年来西宁担任其藏语文教员,负责编写教材等,后担任教育厅长 等职。这所学校学生最多时达600余人。解放初期的很多藏族和蒙古族干部,包括很多现在在世的老干部,都是这所学校培养的。

 

2、 社会发展为解决藏族教育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基础,***青海省委早意识到在西宁市开设藏文小学的必要性。***青海省委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语言文字平等原 则,保障学习、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充分考虑西宁地区藏语文教育的重要性、紧迫性,审时度势,高瞻远瞩,于上世纪就作出了在西宁设立民族语 学校的决定,提出“省民委、省教委和西宁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共同筹办一所12年一贯制的蒙藏学校”(青发1997[5]号及青办发 [1998]26号文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精神尚没有得以落实。在西宁市各界藏族同胞的强烈要求下,西宁市一些教学机构曾经尝试自办学校,或者通过 周末培训满足孩子的母语教学需要,但由于机构不顺、资金不足、管理不善和升学体系等多种原因,个个难免夭折的可悲结局。青海藏族研究会也在广大会员的要求 下,曾试图以民办教育的方式在西宁市举办一所九年一贯制藏文学校,但不知什么原因,至今没有得到西宁市教育局的允准。

 

3、西宁市的藏族人口近几年 不断剧增,以藏语为第一语言(母语)和主要交际语言的藏族人口不断增多,藏族人口增长和藏族人口子女的母语教育得不到保障的矛盾尤其显得日益突出。西宁市 现有藏族人口近二十万人,按青海每万人有中小学生1536人计算,西宁市藏族中小学生应有30720人以上,按其中约60%以藏语为第一语言计,以藏语为 母语的儿童在1万人以上。另有离退休驻宁干部、从商等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农民工约4万人。仅仅藏族儿童数量在1万人以上是保守的数字。因此具有藏族人口 相对集中,学龄儿童多的特点。整个西宁地区,除了大通三门峡和湟中群加各一座藏文小学外,多数城市社区和村落没有藏文学校,而且没有一所初级以上藏文学 校。但西宁市藏族人口不断增多,临时居民、流动的农牧民人口家庭人口更是猛增。从人口总量看,西宁市的藏族人口远远超过海北藏族自治州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 治州的藏族人口。大量的藏族居民子女接受母语文化教育的权利一直没有得到保障。同时在青海省会西宁,全省各藏族自治州和所属各县均在西宁建有干休所,但社 区内外没有藏文教学条件,民族教育特别是藏语基础教育的缺失成为藏族社会日益突出的问题,也影响着各民族团结共进和谐发展的大好局面。只有在省会西宁地区 建立一所义务教育制的藏文小学,才能解决城镇藏族人口基础教育期待与藏文教育缺失之间的尖锐矛盾。

 

4、西宁市目前完全有能力投资兴建一座藏文小 学,满足藏族基础教育需求。改革开放以前甚至在前几年,西宁市乃至全省一直处于经济欠发达的相对落后状态,社会公共投入非常有限,也比较缺少资金和能力解 决城市藏族教育的全部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全省全市的社会经济不断得到发展,西宁市对基础教育的投入也不断提高,2005年度教育事业投入达 203132万元。但是至今未修建而且似乎没有意向在西宁市开设一座从小学起步的藏文学校,从未没有提上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不能不看作是一件遗憾的事 情!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和教育单项投入来看,在西宁市全面解决藏族基础教育问题,保证藏族教育权利条件完全成熟,能力完全足够,措施理应到位。

 

5、 藏族基础教育,是提高藏族儿童思维能力、提高整体素质和确保社会和谐的需要。语言是重要的民族标志,体现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同时,语言除了普遍原则,也有 明显的民族特点,是反映民族文化的主要载体。语言教育权利是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之一。针对以藏语为母语的藏族儿童开设藏语文教学,从理论上说,与 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反映社会的文明程度有密切联系,有利于藏族儿童逻辑思维能力的全面发育健全和认知活动能力的有效提高,也有助于更好地学习作为第二语 言的汉语以及外语。在任何一个国家,民族语言教育权利问题关系到民族传统、民族文化的继承和延续,任何民族都享有接受本民族语言教育的权利。从我国的整体 趋势来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推行“朝鲜语、汉语和外语并重”的民族教育政策,内蒙古提出“母语、汉语和英语一个都不能少”,都为发展民族教育,提高整体素 质提供了可贵的经验。然而,除了大通县三门峡镇小学和湟中县群加乡部分村小学开设藏文单课外,西宁市所属各区县至今没有一所符合藏族儿童自身语言和文化习 得需要的藏文小学,上万名孩子接受母语教育成为令人人担忧的社会问题。建立面向城市和周遍地区的藏语学校,完善区域内部相对发达地区的母语教育体系,科学 地培养和发展孩子的语言思维,全面提高儿童智力水平,通过确保语言和谐,达到增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诚恳希望正式答复我们的提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一、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审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的建议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免费教育和义务教育不能混为一谈

储朝晖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家属权利---蔺其磊律师的讲话

       各位好,很高兴给大家在这里聊聊天,因为我听不懂藏语我就按汉语说,我这个其他朋友给大家翻译吧,今天主要是想和大家聊一聊在刑事诉讼中,也就是刑事案件平常说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被害人家属,我们有什么权利,家属的地位,家属这个词是咱们包括被害家属我们有什么权利,家属的地位,家属这个词是咱们口头说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家属包括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等等说法。我们就通称为家属就是说被告人,咱就说被告人这一项,他的近亲属就是家属应该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还是把这个范围划小一点,这样我们谈一谈这个法律上的规定,主要的是谈一谈根据法律的规定作为被告人的家属,我们在自己的亲人遇到刑事案件

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

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

刑事案件中的家属权利 (讲话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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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牧政策对草场质量的影响研究 ——基于牧户尺度的分析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述要

作者:  黄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少数民族语言研究。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是“国语”

中国民族语文翻译局 李旭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提升国民素质和人力资源质量,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现就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青海省的本质

青海省有两个地级市和六个自治州,西宁市,海东市,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做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总面积为72万平方公里,人口有588万,其中藏族人口有140万,约占全省总人口的四分之一,汉族人口约有290万,其中240余万汉族集聚在西宁和海东地区。青海藏区面积占青海省总面积的98%。各个自治州的藏族人口平均占70%以上,果洛和玉树自治州的藏族人口占该州人口的90%以上。藏族是青海省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青海省也是继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之后的第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民语委(办):

写给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封信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藏族自治地区的各级人民法院包括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各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所辖各县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至今没有设置藏语言文字网页,各级法院的官方微博也一律不使用藏文。很多不懂汉文的藏族公民无法从这些网站上了解党和国家的法治方
政策,无从了解日益更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而对依法维护国家和自身的权益造成极大的不便。藏族自治地区的各级人民法院的网站拒绝使用藏文的做法不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西藏自治区关于学习和使用,发展藏语文的规定》以及各藏族自治州制定的《自治条例》和《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而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六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的规定相去甚远。由于藏族自治地区的各个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一致地拒绝使用藏文,使我们产生一种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支持这种做法,或怂恿下级人民法院这样做的疑虑。但是深信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权限和必要做此种举动,我们觉得我们的怀疑可能不成立。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对这些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绝对知情,而且了如指掌。那么他们作为人民法院,为什么首当其冲的违背这些法律规定呢?我们百思不得解,我们陷入困惑。因此,我们想问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何意见。殷切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以几个提问。
      第一, 藏族自治地区的各级人民法院是否规定在其网站、微博上禁止使用藏文? 如果是,其法律和法理依据何在?如果不是,那么这些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在官方网站设置藏文服务窗口?
      第二, 对藏族自治地区的各级人民法院来说,藏语言文字是可有可无的语言文字吗?
      第三, 不懂汉语的藏族人民群众在他们的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阅读不到藏文的法院判决和公告等与自身权利相关的重要文件而遭受权利损害时,是当事人不懂汉文而咎由自取、罪有应得,还是由藏区人民法院罔顾法律,玩忽职守,忽视当事人的语言权利和程序正当权利造成的?
      毛泽东同志早在1955年《西藏日报》筹备之初就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办报,首先应办少数民族文字的报”。2014年,习近平同志也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说“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说法可以休矣。” 人民法院的网站就是人们汲取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的报纸。西藏人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阅卷人”, 藏区的人民法院既要用汉语答卷,也要用藏语答卷。只有这样做,人民法院才能保障和尊重人民阅卷的权利。希望各级人民法院深刻认识和体会这些讲话和指示的深远含义和历史价值,积极响应十九大的依法治国号召,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和国家的周围。不要同一些建构派和大熔炉者同流合污,抱团取暖。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依法办事,这是各级人民法院应该恪守的道德和职业底线。玉树藏族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开庭审理扎西文色一案。扎西文色曾经因批评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机关忽视当地藏族的藏语言文字权利而身陷囹圄。可是在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等机关的官方网站上根本没有藏文服务窗口。藏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向党中央和国家瞒天过海,仅仅在门牌和印章上写了几个藏文而已。他们对这种欺上瞒下的做法提出批评和建议的藏族公民却进行压制和报复。文革的余毒还残留在藏区的一些地方法院干部的脑海里。这些心理阴影和观念不被清除,法治难以实现。
 2018年1月11日
寄信人: 卓玛加,扎西东智,单增,洛桑郎卡,巴渝智华尖参,旦正本, 托迈,东主加错,额而多,华桑多杰,翁灯,喜饶,丹巴才让,才多布,贡却才让,郎旦,多吉才让,卓玛才旦,白马次仁,次仁群智,贡却才培,甲吾,达本才让,南伽多杰,白玛加,周吉, 沃塞本,仁青多杰,久布, 南加, 旺达而,看卓,杨塞加布,久西加,洛桑东智,尕旦王姆,都拉本,阿柔拉本,阿柔公保加,古日尖参,阿旺落珠,更桑坚参,才让诺布,扎西加错, 阿赤钦, 散旺,东智多杰,华桑,洛桑加措,托让(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人),洛桑华旦(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人), 拉卡加(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人),才周加,仁增多杰,格桑加,央金,南巴加,本泰(西藏自治区定青县人),多才(青海黄南藏族自治州人), 塔尔多,才太本(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人),金巴塔新(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人),旦巴兰木桑,  罗智根赛(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格日多吉,白玛才让,才让太,   才让扎西,  聂沃,更嘎卓玛,  李太加, 多杰加布(青海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人), 才旺卓玛,万才让(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人), 喇嘛加(甘肃人),才让(青海人),扎西东主(青海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托迈(青海果洛藏族自治州人) ,拉确(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扎西格勒,卡落(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战赛让卓(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人), 嘉措(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人),罗桑青绕(青海海东人),羊加(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人),杨本才让(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人),  金巴(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人),  旦巴(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拉三木 (青海循化人),多青加(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人),多杰(青海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人),旦增落单(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人),却杰布(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囊唐县人),多杰(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人),松太才让(青海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吉太本(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人),多杰本(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加样(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人),贡布(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咂也人),坚参诺布(青海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杰布(西藏日喀则地区之人),次仁,桑杰措(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人),阿贡(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人),角巴东知(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人),才让南杰(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人),益西,加措(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人),  喜饶尼玛(青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人), 亚尔培(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囊谦县人), 曲觉坚参(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嘎玛冷智(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德却太(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人),  多吉,  拉却本(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人)   赛却多杰(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人)   隆赛(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人)  才仁东住(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人) 图登才让(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人)。

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完善与发展

郑毅  

环境权益的司法保护

江必新

藏语言文字立法的倒退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 (试行)是1987年由第四届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关于藏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也是藏区第一部藏语言文字的立法。该法颁布后,对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随着2000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颁布,这个规定也随之被自治区立法机关修改地面目全非。2002年第七届自治区人大废止《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 (试行),重新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这个新规定否定了自治区主要语言文字是藏语言文字的原来的规定,在自治区内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文相提并论,使藏语文彻底失去主导地位。这个修改阻止了藏

《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效力论

● 郑毅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的效力问题对于十八大提出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但长期以来却被学界所忽视。对宪法和港澳基本法序言在研究和实务领域现状的比较分析显示,《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不仅具有正式法律效力,且可细分
为规范性效力和执行性效力。除少数语句仅具有规范性效力外,大部分语句兼具两种效力。纯粹规范性效力的语句更多地扮演基础性规范的角色,而兼具两种效力类型的序言语句则主要依赖执行性效力发生实际规制作用——由于不具备直接的法律结果要素,这种执行性效力的主要通过立法性实现机制、宪法规范效力传导机制、软法性实现机制以及综合性实施机制等制度路径间接实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向巴平措作关于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5年12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王允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 实效、困境与创新

● 王允武

如何破解自治区自治条例出台难问题

作者  朴永日

驳“以自治区单行条例替代自治条例”论

你看还违反了什么法?

告知书

法律审查建议

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

自治州自治条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黄元姗

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危害更大

孟和达赖

提出“依法治国”号召,制定健全一系列法律法规,无疑对全国人民带来民主、公平、公正的希望。然而有法不依,不仅破灭了民众的一丝希望,其蔑视、践踏法律的行为比无法可依危害更大。

藏区的藏文现代专业办学权和教材的编写及出版权

豆改本

关于札西次仁先生「谨呈西藏自治区人大代表的信」的专家意见

关于札西次仁先生「谨呈西藏自治区人大代表的信」,国家民委文宣司按上级有关批示,专门就此事于2007年7月7日至8日在北京召开了专家座谈会,来自高校、科研、新闻出版等部门的藏语三大方言区的藏学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认真、严肃的讨论。现将专家讨论意见综述如下:

扎西才让写给西藏自治区人大的信

2002年,西藏自治区立法机关对1987年通过的《西藏自治区关于学习,使用,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进行大修,修改时删除了很多原有的十分有利于藏语文使用和发展的条款。此次修改极大的消弱了藏语文的法律地位,进而影响了藏语文在自治区各项领域中的使用和发展。面对这个严峻的局面,扎西才让先生奋笔疾书,向自治区立法机关写信呼吁保护藏语的自治权。为了让更多的人看到这封信,本站将此信载

谁夺走了藏族孩子受藏语教育的权利? —为民族语言文字维权

作者:德康强巴(藏区法律工作者)

藏区社会生活中的藏语话语权

作者:豆改本 (藏区教育研究专家)

怎样学好法律?

贺卫方(北京大学教授)

怎样学习法律——法学院新生的第一课

梁慧星

我先做个自我介绍,我是文法学院的名誉院长。我为担任文法学院名誉院长感到荣幸,学院安排我今晚给一年级同学上第一课,谈谈怎样学习法律。此前我在本院做过同样题目的讲座,今晚讲的内容与此前讲的有所不同,请予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