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和达赖
提出“依法治国”号召,制定健全一系列法律法规,无疑对全国人民带来民主、公平、公正的希望。然而有法不依,不仅破灭了民众的一丝希望,其蔑视、践踏法律的行为比无法可依危害更大。
[caption id=”attachment_1037” align=”alignleft” width=”215”] 呼唤尊重权利[/caption]
内蒙古自治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一级蒙古族为主体,汉族为多数的蒙古民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121条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根据这些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蒙古语言文字是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是行使自治权的重要工具。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可以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
这些法律条文够清楚、够详细、够权威了吧?然而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屡遭蔑视,视如废文。
我于2011年3月14日去内蒙古农业银行新华大街支行取所存一万八千元时,因在取款单上用蒙古文字签名,遭到拒绝,非法扣押我存折。同样2011年10月4日拒付我退休金和非法扣押我存折。2012年3月9日遵照农行要求,我和老伴拿着居民身份证前往大南街分理处添写“特殊业务申请书”时,我用蒙古文填写又受到严厉禁止,我的退休金存折被扣。为了生存我忍着羞辱用汉字填了表才领上了自己的钱。
2012年9月19日,我为投保中国人民健康保险,按人保公司要求,我到内蒙古工商银行存七千元人民币时该行工作人员代替我填表,让我签名时,我用蒙古文字签名,又遭到拒绝,剥夺了我使用蒙古文字的自由权,阻碍了我投保。
内蒙古自治区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早成立二年半。在“文革”那个特殊年代,内蒙古军管头头郑维山于1970年2月16日内蒙古干部会议上鼓吹说:“我们来内蒙古是征服者,不是胜利者。”这类大汉族主义思想和意识现在仍然根深蒂固,不时地出现在各行各业领域。内蒙古银行业等单位禁止使用蒙古文字就是典型事例。
农行,工商行等单位剥夺的不仅仅是我个人使用蒙古文字自由的权利,而且剥夺了所有蒙古人使用蒙古文字自由的权利,是否定内蒙古的民族自治区性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行为。我作为公民,存钱,取钱是我的权利;银行接收我存钱,支付我取钱是义务。银行侵犯蒙古人使用蒙古文字的合法权利,强迫蒙古人使用汉文,是蒙古人在民事活动中失去了地位平等。这种做法不仅给我个人造成精神损害,更重要的是导致学习蒙古族语言文字的青年难以就业,导致了蒙古族儿童学习蒙古族语言文字的一年比一年减少。自治区有关教育部门公布:1992年预定蒙古文小学一年级的课本是68600册,到了2006年降到22500册。这是错误政策歧视和生存形势压迫所造成的,是违背共产党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一贯主张。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法不依危害很大,违法不究影响更坏。曾记得,上世纪50年代初,内蒙古有些地方对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重视不够,经乌兰夫主席点名批评科右前旗后,旗委书记宝音巴图同志和旗宣传部长赵石俊同志公开在内蒙古日报上主动作检查,引起全区重视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推动内蒙古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模范自治区。
半个多世纪过后,尤其文化大革命以后,我国的民族政策不仅没有充实、发展,而且大有倒退之势。我对农行歧视和禁止使用蒙古文问题、身份证上没使用蒙古文名字问题曾向中共呼市回民区纪委书记反映。刚进他办公室没等我说完话,这位书记就用食指指着我大叫:“滚滚滚!”把我推出办公室。我向呼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反映,得到的是王副主任的谩骂:“老圪泡!(当地方言骂人话:野种的意思)内蒙古就你一个蒙古人……”,表现出了这位王副主任既没道德,有没有政策和法律水平。我真不理解这样的人怎么也能当上共产党的县级官员。
我也曾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反映,几年过去了也没有回音;向呼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申诉,郭院长的答复是:“法律规定可以用蒙古文,也可以不用蒙古文”;向呼市中级法院申诉,田法官回答的是:“北京规定的,你去北京找吧!”;到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时,以鲁厅长为代表的十几位法官接待了我,都说:“对呀!有理。蒙古人有权使用蒙古语言文字”,但就是不接受我的诉状,不给立案,也不给书面答复,是客观上起到了袒护歧视蒙古文、压迫蒙古人的违法行为,剥夺了我具有独立人格的诉讼权利,损害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神圣尊严。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如何制裁和惩治不执行或违背法律行为?这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非解决不可的重要问题,望法律界人士注重!
呼和浩特三联化工厂退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