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欠条、收条是日常生活或经济活动中最常用的基本凭证。虽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相差甚远。在法律效力、诉讼时效和当事人举证责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现实生活中,有的把借条写成收条或欠条,有的书写内容不完整,有的使用不规范,往往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引发纠纷;尤为严重的是因欠缺常识落入他人陷阱,上当受骗,造成款物有去无回。蔡现鹏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在此提醒: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解决,未雨绸缪远胜亡羊补牢;注意理解借条、欠条、收条的含义及区别,正确、缜密、规范使用,即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又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非常必要。
一、借条、欠条、收条的含义不同。
1、借条,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债权凭证,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这在法律上是一份表明因借贷而形成的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具有证明借款合同存在和借款已经交付的作用。2、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一种状态,打欠条的目的只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对欠条产生的原因则无法表明。3、收条,是接收人向送收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款物的凭证,用来证明“收到”的事实。单独的“收条”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债的必然凭证。如果“收条”附有基础合同,可以表明义务人履行了送达义务,但不能表明合同双方是否进行了结算。
借条与欠条均可以用来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但收条只是证明发生给付与收取钱物的事实,不能表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债权的凭证。
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表明了债权债务关系是因借贷而形成,是简化了的借款合同;而欠条形成的原因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买卖产生的欠款,劳务产生的欠款,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只表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形成的原因无法表明。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收条本身即不表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表明发生给付与收取钱物事实的原因。三者不可以混用。
二、借条、欠条、收条的法律效力不同。
借条本身反映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借款人有按约定返还借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而且证明力较强。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其诉讼请求就会得到法院支持;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借款人不依约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或物品,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欠条是对欠款状态的确认,是一种债权凭证。借钱只是其中一种形成的原因,不是形成的唯一原因。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还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及欠条事实的合法性,不真实的欠条及违法的欠条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再比如“爱情欠条”因没有真实的欠款事实,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有欠条未必赢官司”就是其中的原因。
收条,表示接收人收到款或物后向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面凭证,只能证明“收到”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交接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非债的必然凭证。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仅凭收条主张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有其他证据佐证。
三、借条、欠条、收条在诉讼时效上的不同。
(一)借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已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注明还款日的次日起计算。如果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还清借款,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期限为二年。出借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二年,将失去法律的保护;如果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自出借人追讨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种,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一直不主张权利,则出借人的债权也将丧失胜诉权。
第三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借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出借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欠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有两种情况。
一是已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从注明还款日的次日起计算。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相同。分批还款的分别计算。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主张一次,诉讼时效中断一次;主张多次,中断多次。
二是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在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表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当偿还而未偿还;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出具欠条以后偿还,视为诉讼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对此作了明确答复。如果权利人在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三)收条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收条只是接收人对“收到”事实出具的一个书面凭证,不能反映“债”的关系,其本身对诉讼时效没有影响。如“收条”附有基础合同,诉讼时效由收条背后的合同关系决定,一般是两年,如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租赁租金、财物寄存等情形,则诉讼时效是一年。
(本文摘自网上,作者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