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族自治地区,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各民族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多项基本法律不仅对保障这项权利有具体的规定,而且国务院制定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规定了政府要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习近平同志也在十八大三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指出:“完善人权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但是,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却对这项少数民族公民权利不以为然。2020年1月10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并于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条例修正案删除了原《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中“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和 “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的重要规定。
海南藏族自治州是一个藏族人口占绝对多数的自治州。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海南藏族自治州下辖五县的藏族人口占总人口的66.33%。除贵德县藏族人口不足一半(藏族约占总人口的33.5%,其它各少数民族之和约占12%),其他四个县藏族人口都超过一半,其中,共和县藏族约占总人口的51%,贵南县藏族约占总人口75%, 兴海县藏族约占总人口70%, 同德县90%以上是藏族。根据这个实际情况,1987年4月25日海南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依照宪法制定的《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规定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005年3月6日海南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正《自治条例》时亦保留了“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和 “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的规定。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作为一项人权,其重要作用不需在此赘述,尤其是在事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自诉人等当事人身家性命的刑事诉讼中,对藏族当事人而言这项权利尤为重要。海南州人大在新的《自治条例》中草率地删除这些公民权利明显违反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上位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法》明确禁止自治条例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因此,依照法律,海南州人大无权利用修正《海南州自治条例》的手段褫夺该州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近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的精神, 我们殷切希望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依据宪法监督程序及职责审查和撤销损害海南州各族人民权益的《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责令海南州人大常委会向海南藏族自治州及全国各族人民做出解释。全国人大撤销海南自治州人大的错误立法不仅有益于纠正和制止层出不穷的自治地方机关滥用立法权损害宪法权威和各民族权益的问题,而且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的人大代表和党政机关的立法行为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