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拉萨市民发布的视频照片,微信对话,微博文章等信息,尤其在强大的社会舆论谴责下拉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向社会公开道歉的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西藏自治区和拉萨市党政领导机关主导采取的防疫措施不仅对拉萨市民和西藏自治区的其他居民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而且十分严重地践踏了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的基本国策,在国际社会上对国家的西藏政策形象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1, 西藏自治区和拉萨市在没有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况下,自治区和拉萨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牵头仓促采取紧急状态下的防疫措施严重违反《宪法》第67条第21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9 条第16款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国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九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的法律规定。
2,拉萨市政府以及政府授权的防疫机构用强制手段把居民押送方舱进行强制隔离和治疗的行为不符合《宪法》《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非紧急状态的情况下,防疫机构和执法机构无权使用强制手段来隔离和治疗有无病症的居民,公安机关也无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等规定来拘留和罚款拒不执行强制隔离治疗的居民。
3,根据从方舱流出的视频和图像,以及其他视听资料显示,隔离期间,被隔离的居民的生活条件极端恶劣,很多人在脏乱不堪的方舱医院忍饥挨饿。《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拉萨市人民政府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因此要对隔离导致居民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国家赔偿。
4,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防疫人员未经住户许可,强行砸锁破门侵入居民住宅消毒消杀的视频也频频出现。住宅是居民的城堡,未经法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住宅权。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我们要求司法机关追究防疫人员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
5,《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三)在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拉萨市人民政府在道歉中已经公开承认防疫工作存在“准备不足、能力不足、应对不足、执行不力的短板和弱项”等重大失职问题。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拉萨市党委书记和市长对此事件负有主要责任,应该引咎辞职,不能靠口头道歉和鞠躬来瞒天过海,敷衍了事。
最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自治区和拉萨市的党政领导干部忽视总书记的这项重要指示是酿成此次拉萨人间地狱的悲剧主要原因,自治区的各级党政领导要深刻反思。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颁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一), 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我们认为自治区的上述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应当及时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西藏自治区的防控措施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
徒法不足以自行,希望广大拉萨市民发扬自助助人,乐善好施的藏族传统团体美德,在抗疫和急难险的事件中团结一致,努力战胜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