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提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解释的公民建议书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3日选举王强(汉族)为拉萨市人民政府市长。同日,日喀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会议选举王方红(汉族)为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市长。拉萨市市长王强是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施行以来当选的首位汉族拉萨市长。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对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的尊重,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拉萨市和日喀则市都是藏族主要聚居的地方,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拉萨市藏族人口占全市人口的70%,日喀则市的藏族人口占全市人口的89%。这两个城市理应享受藏族自治地方的相关待遇,这一待遇理所当然地惠及西藏自治区行政辖区范围的设区的市、县级市、市辖区和县级行政建制。否则西藏自治区这一民族自治地方便会被等同于或者停留在自治区这一级的政权机关,从而宪法意义的民族区域自治被架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各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将成为无根之木和空中楼阁。
“法典不可能没有缝隙。” 出现这个问题的重要原因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该条文虽然没有规定自治区辖下的地区、地级市、县和县级市的人民政府的专员、市长和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举重以明轻,那应该是该条文的原则要求和应有之义。所以很多民族自治地区的行政立法机关机械地认为,自治区辖区的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属于自治机关,由此否定这些地方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我们认为拉萨市和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基于这个理由选举非藏族领导担任市人民政府市长。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利益,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法谚有云:“法无解释,不得适用”。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们请求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这样,将有利于克服地方的立法和行政等机关僵硬地适用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地方得到准确地适用,打消少数民族的疑虑,促进法治基础上的民族团结。
此致
卓玛加等人
2023年3月6日